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保护它们就是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然而,近年来仍有部分人为牟利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既破坏自然平衡,也触犯法律底线。近日,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一名男子因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大量捕捉野生蛇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5年5月6日,上高县林业部门接群众举报称,村民冷某在山中搭建房屋,抓捕眼镜蛇、菜花蛇等野生动物,在家中进行屠宰后对外售卖。
后经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发现,今年3月至5月,被告人冷某以食用和非法获利为目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限内,通过用蛇笼、徒手等方式,陆续在村子周边山场捕获野生眼镜蛇、王锦蛇共100余条并养殖。同时,将部分眼镜蛇和王锦蛇以每斤60~8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2600元。
据介绍,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在冷某养殖场内查获眼镜蛇6条、王锦蛇193条、蛇笼7个。经鉴定,被查获的眼镜蛇、王锦蛇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鉴定价值共计63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冷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冷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猎捕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冷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26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大江网-新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