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广丰区安防办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作用,现对第三季度查处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
基本案情:广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广丰xx商贸城举报投诉进行核实。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问题:①部分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缺失,部分消火栓栓口缺失,高层区域未按要求配置软管卷盘;②27栋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内机械正压送风系统无法启动;③部分区域灭火器缺配;④部分商户店铺内喷淋头、感烟探测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被拆除;⑤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⑥物业管理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问题。针对以上发现问题该大队对今x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分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广丰国际商贸城限改到期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部分问题仍未整改完毕,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处理依据:上述行为,今x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法对今x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丰区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广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广丰区电子孵化园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问题。
处理依据: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上饶市广丰区美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0日,张某驾驶浙H0095*D(浙HH85*挂)货车,从广丰晨峰矿业运输石头到江山,经过广丰区东阳社后路段时被广丰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广丰区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张某涉嫌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车车厢后栏板与道路运输证不一致。经调查该车主为杨某军、驾驶员是张某,该车违反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现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四章序号第96号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3日,陈某波车牌号为赣CAF1*5的车辆在翁家岭不停车检测点,经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检测,提示该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并已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应就近消除违法状态。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货车,车货总重为61.200吨,超限25.200吨,超限率69.44%。
处理依据:经调查,该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第三章序号82项,决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2025年8月3日,接芦林街道工作人员投诉举报,广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张xx、韩xx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发现。江西万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社区三里亭污水管网建设开挖过程中,由于挖机操作不当造成天然气中压管道破损泄漏。广丰区城市管理局当场责令江西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组织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抢修。
处理依据:经调查,江西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当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广丰区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裁量基准,对江西万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六
基本案情:2025年5月,广丰区住建局对上饶高新区规划路片区产业园XXX项目进行了现场抽查,发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等问题,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
处理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广丰区住建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查处,已依法依规对该公司(电焊工)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
基本案情:2025年7月3日,广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丰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一名员工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的情况。
处理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7项第A款的规定,按照《上饶市广丰区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清单》文件要求,鉴于该加油站主动消除上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对该加油站给予从轻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来源:广丰区安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