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7日
《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
《条例》
由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也是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后出台的
全国首部省级城市更新条例

《条例》坚持系统思维,提出“规划引领、体检先行、民生优先、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集约高效,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多元参与”的工作原则,包括总则、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主体、城市更新实施、城市更新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48条内容,体现了城市在发展理念、物质形态、建设模式、治理体系等方面的创新思维,形成完整的城市更新制度体系。

《条例》明确,应当加强老旧房屋定期体检维护、安全管理、改建扩建和拆除管理;优先消除危险和安全隐患,提升抗震、消防性能,通过修缮加固、节能与绿色化改造、适老适儿化改造等,改善建筑功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晓明:《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体检,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推进城市更新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等;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和税务机关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对于老旧房屋,《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经相关部门审批,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自主更新、原拆原建。

江西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石宇坤:对宗地面积小、功能单一的小微项目如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等,允许物业权利人自主实施,通过简化流程激发基层活力。
资金是城市更新的关键支撑。《条例》致力于拓宽资金渠道,其中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信托保险机构加大对城市更新项目支持力度,并在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 杨润华:社会资本可通过资产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可自筹资金改造;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维修资金支持更新,形成市场化可持续模式。
与此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条例》强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都市现场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