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让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罗某通过中介购买一套二手“学区房”,支付定金后才发现该房产没有入学资格。近日,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购买“学区房”目的落空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2024年10月,罗某为让子女入读县城某小学,委托中介机构寻找学区房。中介随后联系到房主李某,李某告知罗某,其子女曾凭借此房产成功入学。不久后,罗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2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罗某从他人处得知该房产并不在目标小学的招生范围内,遂提出返还定金、解除合同的要求。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罗某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对购房后罗某子女能否实际入读目标学校作出明确约定。此外,当地教育部门早在合同签订前已通过官方渠道公布城区小学招生片区范围,涉案房产不在目标学校招生区域内。法院认为,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签约前核实招生政策,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其要求返还定金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承办法官提醒,购买“学区房”时应增强合同意识,仔细核查合同条款。如有子女入学等特殊需求,应将购房目的及学位使用问题写入合同,明确约定若因卖家原因导致无法使用学位,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应约定卖家迁出户口的期限及违约责任,避免因户口问题影响入学。
法官同时建议,购房前应直接向目标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入学政策及入学指标的真实性,认真核查出卖方对房屋的权利状况,从源头上规避购房风险。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文/章然 魏雨欣 记者刘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