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道路施工,路面坑洼未及时修复,导致骑车的人摔伤,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月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路面施工致骑车人摔伤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6日,陈某在鹰潭市某路段骑行时,因路面正在施工,坑洼未修复,亦未设置或摆放警示牌或护栏,陈某未及时发现骑行至坑洼处,造成陈某摔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随即被送往鹰潭一八四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止点撕脱性骨折,住院治疗了11天,共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后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现场勘察及调查取证,认定陈某发生事故途经该路段时,路面正在施工并未设置警示牌属实。经查,事故发生地段的施工单位为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陈某与该施工单位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施工单位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0元。
法院审理
月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施工人,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施工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即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骑行时应当观察路面状况,注意安全,未尽到谨慎通行的义务,其自身对于事故和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于自身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经法官调解,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0元,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解决。
法官说法
道路的日常养护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安全,道路管理养护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的巡查,及时检修养护道路,尽到公共管理职责。因道路崎岖不平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和道路施工人员应在破损道路处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行人行车上路时,也一定要遵守交警部门开展的“一盔一带” 安全守护行动的要求,慢骑慢行,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时刻保持谨慎驾驶,避免造成伤害。
来源:幸福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