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上饶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依法严厉查办民生领域性质恶劣违法案件。现将2025年第四批(产品质量类)13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环形混凝土电杆案
2025年4月30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环形混凝土电杆案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不合格环形混凝土电杆20根、罚款56237.2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3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反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环形混凝土电杆。经查,该批次环形混凝土电杆“扰度”项目检验结果为“455mm、369mm”、“检验弯矩”项目检验结果为“105.30(1.8)kN·m、93.60(1.6)kN·m”、“受压区混凝土”项目检验结果为“已破坏”、“内表面混凝土塌落”项目检验结果为“C-4存在内表面混凝土塌落”,均不符合GB/T 4623-2014《环形混凝土电杆》的规定。该批次环形混凝土电杆产品(ZФ190×12×M×G)产量为20根,单价2343.22元/根,货值金额46864.4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利于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相关标准生产、检验,推动其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同时对市场上电杆销售单位也起到良好警示效果。
2.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信区某夹芯板加工厂生产不合格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
2025年9月11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广信区某夹芯板加工厂生产不合格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的行为,作出罚款18225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没合计1912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6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对广信区某夹芯板加工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反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经查,当事人该批次金属面绝热夹芯板“金属面材(基板厚度)”项目实测结果为“上表面0.36mm,0.35mm,0.36mm, 0.35mm,0.36mm”,“下表面0.35mm, 0.36mm,0.35mm,0.36mm,0.36mm”,不符合GB/T 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中该项目“基板公称厚度不得小于0.5mm”的标准要求;“芯材密度”项目实测结果为“70kg/m3, 68kg/m3”,不符合GB/T 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中该项目“≥100kg/m3”的标准要求。该批次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产量为150m2,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6750元,认定违法所得9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对建筑保温材料生产、销售单位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行业有序规范竞争,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3.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市广丰区某服装鸟林街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5月23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丰区某服装鸟林街店销售不合格羽绒服的行为,作出罚没款2208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5日,广丰区执法稽查局接股室线索移送函,移送函内容:上饶市广丰区某服装鸟林街店正在销售的女装羊毛衫被检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涉案产品标注商标为“真想”、款号“63070”,于2019年从上海涵想服饰有限公司进货,进货量为六件,进货价为110元人民币每件,销售价为368元人民币每件。2025年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随机抽检时,现场买样一件,价格为110元人民币,就地封存一件。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3月6日、2025年3月12日以每件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剩余四件售出。当事人进货单已遗失,提供了销售单证明,因此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208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查办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意识,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4.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信区某电动车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27日,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信区某电动车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1395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日至4月15日,当事人于从广信区雅迪区域代理商“广信区铁涵车行”购进了12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将其改装鞍座和后尾箱进行销售。其中:①1辆产品型号为:TDR3373Z,进货价1300元/辆,销售价1600元/辆;②2辆产品型号:TDR3072Z, 进货价1300元/辆,销售价1600元/辆;③3辆产品型号:TDR3089Z,进货价1200元/辆,销售价1500元/辆;④3辆产品型号:TDR3187Z,进货价1200元/辆,销售价1500元/辆;⑤3辆产品型号:TDR3376Z,进货价950元/辆,销售价1250元/辆。至案发时止,该12辆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7550元,当事人已将改装电动自行车恢复出厂设置。当事人加装配件后,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未经确认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后擅自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信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销售现象,通过“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震慑效应,推动形成“生产合规、销售自律、使用安全”的治理闭环,为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提供了执法范例。
5.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兴市某烟花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烟花案
2025年7月10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兴市某烟花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4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0日,在上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初见(组合烟花)、红日子红玺炮(鞭炮类)进行抽样检测,该初见(组合烟花)经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检验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非法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流入市场的行为,保障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6.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案
2025年3月14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案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928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6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太市监案移〔2024〕0237号)称,该局在查办太仓市城厢镇恒捷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件时,太仓市城厢镇恒捷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江西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规格型号:TZL30X;生产批号:231001;生产日期:2023年10月)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这一批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共生产了200具,生产成品价为13.5元每具。销售给太仓市城厢镇恒捷消防器材经营部的利润为0.5元每具,因检验不合格太仓市城厢镇恒捷消防器材经营部退回该公司177具,所以售出了23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利润共计11.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铅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对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形成有力约束。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强化辖区产品质量监管、严惩违法行为,助力行业合规发展。
7.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年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10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对万年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4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4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2409220002V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万年县某电动车店销售的商标“新日”、型号/规格:TDT6260Z、生产日期:2024-07-24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进购的涉案产品进购价(含组装配件)为1670元/台,销售价为2200元/台,共进购2台,均未销售。据此,涉案货值为44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依法查处,以打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为切入点,直接筑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屏障。市场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规范了行业整体经营秩序。
8.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婺源县某家用电器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5年8月7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婺源县某家用电器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3720元,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4日,接到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移送登记表》,称“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单位生产的实木箱式暖脚器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暖脚器系当事人2024年11月份生产,共生产200台,生产成本32元/台。截至立案之日,该批次不合格暖脚器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35元、36元、40元不等,其中:单价35元/台的售出60台;单价36元/台的售出65台;单价40元/台的售出75台,销售金额7440元,货值7440元,违法所得1040元。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七项的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执法实践,既对潜在违法企业形成强力震慑,又能引导企业提高质量管控水平,将产品质量置于首位,进而推动行业向规范化、诚信化方向发展。
9.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弋阳县某农资经营部以不合格水溶性复合肥料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2025年8月20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弋阳县某农资经营部以不合格水溶性复合肥料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61元、罚款35000元,罚没合计41461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弋阳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福盈门”牌水溶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6月16日,山东三方联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F/20250529195),检测结论显示该样品按GB/T 21633-2020标准及产品标明值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2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检,检验报告(编号:RJ202506020)检验结论显示所检样品不合格。该批次化肥系湖北福盈门化肥有限公司委托中湖(河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并直接供货,当事人共购进20吨,进货价格2625元/吨(含运费),销售价格2950元/吨。该批次化肥已销售19.88吨(无法召回),剩余0.12吨未销售,已退回厂家。本案违法货值金额58961元,违法所得6461元。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复合肥料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不仅维护农民经济利益,规范净化行业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更保护耕地环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10.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余干县某服装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羽绒服案
2025年4月2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余干县某服装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羽绒服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92.5元、没收违法所得798元、罚没合计3790.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3日,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余干县某服装批发部销售的羽绒服绒子含量、浊度等指数不合格。经查,在2024年2月19日前,该店共在售该批次羽绒服共3件,货值金额为1197元,产品销售出2件,违法所得79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余干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不仅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更助力合规企业公平竞争,推动羽绒服市场健康发展。
11.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鄱阳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料案
2025年6月9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对鄱阳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料的行为,作出罚款95213.05元、没收违法所得10213.0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移送登记表》《检验检测报告》(STD-20240806-027S-15),鄱阳县某加油站经销的92#车用汽油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某加油站于2024年6月26日以8500元每吨的价格从安庆市鼎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案涉批次92#车用汽油10吨放于某加油1#罐内进行销售,某加油站以7.85元每升的价格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案涉批次10吨92#车用汽油全部销售。根据某加油站提供2024年7月、8月、9月三个月的“结算日账单明细”计算,得出某加油站在三个月内已将案涉批次92#车用汽油13506升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95213.05元,违法所得10213.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鄱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效遏制不合格燃料非法流通行为,促使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进而增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消费权益。
12.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机能鞋案
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机能鞋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 14400元,罚没合计15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8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移送登记表,《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单》。2024年4月7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儿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北京安安宝贝母婴用品店标称的玉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货号为XZ-8171(26#)、XX-8140(22#)的机能鞋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机能鞋两批次,批量共200双(XZ-8171(26#)100双,XX-8140(22#)100双),两批产品分别在2024年2月11日、2024年3月10日入库,并于2024年2月20日、2024年3月15日以单价45元/双出库,全部销往北京且现已无法追回,该批不合格机能鞋出厂价45元/双,成本价40元/双,故认定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生产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童鞋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该类产品对儿童身体健康、生长发育及心理健康造成长期负面影响。通过强化童鞋市场监管、依法严惩违法主体,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确保童鞋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为守护儿童健康安全筑牢坚实防线。
13.横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横峰县某皮具店销售不合格的“乐比猴”旅行箱包案
2025年9月9日,横峰县市场监管局对横峰县某皮具店销售不合格的“乐比猴”旅行箱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乐比猴”旅行箱包5个、罚款1424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2日,在上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乐比猴”旅行箱包(规格型号:22英寸,旅行硬箱,面层塑料材质),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从上饶“米奇箱包”批发部以80元/个的进货价进了10个“乐比猴”旅行箱包,销售价为110元/个,共销售3个,抽检2个,库存5个,货值金额890元,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横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不仅从消费端规避质量问题引发的财产损失风险,更通过打击违规生产销售行为,斩断劣质产品流通链条,倒逼行业强化质量管控意识,推动旅行箱包市场生产、销售全流程规范化,实现市场环境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