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曝光4起违规电气焊作业典型案例 多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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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曝光4起违规电气焊作业典型案例 多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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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曝光4起违规电气焊作业典型案例(第十批)。

案例1

2025年6月24日,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电气焊“赋码加芯”及持证上岗暗访检查时,发现兴国县埠头乡某汽车维修部负责人钟某某提供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在中国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到相关信息,涉嫌持假证从事特种作业。7月9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将钟某某涉嫌购买、使用假证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至兴国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钟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5年8月7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兴国县体育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时,发现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罗某正在从事看台钢结构的焊接作业。经现场询问及信息平台查验,未查询到罗某的相关信息,其行为属于无证上岗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该建筑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5年8月15日,赣州蓉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零星电气焊执法检查时,发现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某钢材销售门店陈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遂移交区消防救援部门调查处理。经查,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陈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5年8月20日,大余县消防救援局监督人员联合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对大余县奥园广场三楼外围金街开展电气焊动火作业联合检查时,发现电焊作业人员张某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未持证上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大余县消防救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赣州应急管理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