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排污水……南昌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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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排污水……南昌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昌市某环保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利用裂缝逃避监管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日和2025年1月23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昌市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私自安装软管将反硝化沉淀池三通管中流出的渗滤液废水排入到厂区内雨水沟,直到2025年1月2日仍未对雨水沟内废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渗滤液废水于2025年1月2日通过墙体裂缝流入厂界外截洪沟,最终流入龙潭水渠。自2024年6月3日复产以来,该单位废气排口DA002、废水总排口、厂界废气、雨水排口等具备采样条件,但该公司仅制定了监测方案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以上指标开展相应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的第一章《水环境污染防治》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细化决定对私设暗管,利用裂隙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的第八章《排污许可管理》第一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细化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启示意义

此案件中,涉事企业身为环保公司,本应成为守法标杆,却知法违法,采用私自安装软管、利用裂隙排放高浓度渗滤液的方式逃避监管,且未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生态环境执法绝不是“纸老虎”,我们必须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等各类手段,让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案例二

南昌市某医院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8日对南昌市某医院进行了现场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临时设置抽水泵,使用污水带(消防水管)通过水泵将格栅池内未经过投药(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消毒粉)、好氧、沉淀工艺流程的污水排至污水总排口。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项决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启示意义

医院污水需严格遵循特定处理流程,此次违法排污暴露出部分医院存在环保意识薄弱、流程管控缺失问题。医疗行业应当明确污水处理标准与操作规范,落实环保主体责任,避免因处理流程缺失引发环境污染风险。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对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快查快处,通过“一案双查”(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形成高压态势,形成环境监管的合力,提升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与有效性。

供稿:南昌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