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饮酒后不幸死亡
家属诉请七名被告
共同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3日中午,刘某与黄某、陈某等人先后于某饭店用餐。用餐期间,刘某与同桌部分人员自愿饮酒,无人劝酒、敬酒。
餐后,刘某突发昏迷倒地不起,店内相关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联系家属。刘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事发后,饭店经营者及部分人员已与刘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补偿金,其余七人未达成一致,刘某亲属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七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侵权责任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过错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案中,七被告与刘某系偶然共处一店用餐,彼此并不熟悉,无共同组织或召集关系。部分人员虽共同饮酒,但属自饮自酌,无强迫或劝酒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或危险行为。被告在事发后及时施救并通知家属,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有高血压病史及长期饮酒习惯,却未加控制,最终导致其在饮酒后出现脑干出血经救治无效后死亡的悲剧。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七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或过错,也未能证明被告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
生命不是儿戏
喝酒不要贪杯
同桌人员切勿劝酒、灌酒
酒后应尽到必要照顾义务
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综合新干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