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继续推进萍乡市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监督,现将我市3起建筑垃圾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安源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运输案。
基本情况:2025年1月7日,萍乡市安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安源区栖霞路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运输。经调查,该公司将某环境整治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无运输资质的个人进行运输。
处理情况:该公司私自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运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安源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二:萍乡经开区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情况:2024年12月31日,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举报,到现场勘验发现萍乡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萍实北大道某工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处理情况: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开区城管执法大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清除建筑垃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湘东区某单位违规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情况:2025年4月23日,萍乡市湘东区城市管理局经上级督察交办,发现某单位违规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并受纳大量建筑垃圾。
处理情况:该单位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湘东区城管局责令该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萍乡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