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公布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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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公布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目前我市正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动火作业集中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对近期查处的一批违规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切实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6日,崇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第26项裁量阶次A的有关条款,崇仁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2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0日,南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城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南城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徐某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第26项裁量阶次A的有关条款,南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3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7日,乐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乐安县某炭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乐安县某炭业有限公司员工易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第26项裁量阶次A的有关条款,乐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4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0日,东临新区经济发展局(招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明察暗访时发现抚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动火作业票不规范,超前审批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第2项裁量阶次A的有关条款,东临新区经济发展局(招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抚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