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全国生态日全省文物
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1
万某根倒卖文物案
2
杨某根、童某立、李某明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4
黄某端、翁某华人文遗迹修复执行案
1
万某根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7日,被告人万某根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曙光路古玩市场以1800元价格购买米黄釉三足香炉和影青刻花小盏各一件,万某根初步判断该二件瓷器分别系元朝和宋朝时期文物,但仍然以2400元价格卖给胡某庆(另案处理)。经鉴定,万某根买卖的影青刻花小盏、米黄釉三足香炉均为国家三级文物。案发后,万某根退缴违法所得2400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万某根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二件、一般文物八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根据被告人万某根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万某根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万某根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小,结合浮梁县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万某根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改判万某根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倒卖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千年瓷都景德镇的民间古董文玩交易市场,“晨光开市,万货如潮”,这里汇聚着来自全国各地的收藏家、爱好者和商家,自发形成了独特的民间古董文玩交易圈。民间古玩、仿古工艺品、艺术品的合法交易、流通行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历史延续性。由于景德镇市内和周边分布着大量的陶瓷古窑文化遗址,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可能因倒卖行为流入民间古董文玩交易市场。出售、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行为均构成倒卖文物罪。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倒卖文物行为,发挥了刑事制裁的惩罚与教育功能,体现了强化文物司法保护的鲜明立场,对于警示、震慑借助民间古董文玩交易市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行为,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堵塞文物保护工作漏洞,凝聚社会公众对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共识等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小,且被倒卖的文物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未流失等情节,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实现了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
2
杨某根、童某立、李某明
盗掘古墓葬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根、童某立、李某明在贵溪市志光镇柏山村李家组新塘山平整林地时,童某立驾驶装载机铲到了一处墓葬的石头盖板。杨某根、李某明闻讯后,3人先后用铁耙、树枝等工具,挖出2件瓷瓶、3件瓷碗。经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贵溪市志光镇柏山村李家组新塘山墓葬为南宋时期的石墓室,属于古墓葬,出土瓷器属于景德镇窑青白瓷,具有较高的历史与考古价值。经江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3件瓷碗为宋代青白釉瓷碗,2件瓷瓶为宋代青白釉魂瓶,均属于一般文物。2024年7月19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结果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根、童某立、李某明等3人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合伙盗掘具有较高的历史与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其3人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对盗掘、损毁古墓葬的行为人,应当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一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促进对涉案地区的文化遗产、生态环境进行一体化保护和系统化治理。结合3名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且3名被告人退回文物并预缴了11256元古墓修复费用,遂均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3名被告人连带承担破坏的墓葬修复费用11256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古墓葬作为不可移动文物,是人类历史物质遗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对了解过去、传承文明、弘扬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3名被告人非法盗掘古墓葬,严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价值,同时也对古墓葬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遵循“惩罚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了“惩治犯罪”“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三重目标。在对古墓葬群进行修复时,人民法院践行“修复在先”的司法理念,根据古墓葬群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实施“区域整体性”生态修复,实现了周边人文遗迹与生态环境的有机融合。
3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
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皖赣分区苏维埃政府旧址群位于江西省浮梁县某乡某村,由皖赣分区苏维埃政府旧址、肃反委员会旧址、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指挥部旧址、皖赣分区苏维埃政府被服厂旧址组成,于2018年3月被公布为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3月,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第六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皖赣分区苏维埃政府被服厂旧址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范围。2023年2月,浮梁县某乡村民叶某申请在原宅基地新建房屋,并经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叶某所建房屋高度达9.3米,超过建设控制高度1.7米。2023年10月,公益诉讼起诉人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皖赣分区苏维埃政府被服厂旧址建设控制地带违法建设情形,切实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与历史风貌。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称:基于当事人对法律政策不理解不支持,目前违章建筑仍无法拆除,无法整改到位。浮梁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在公益诉讼过程中积极履职。2024年9月,叶某所建房屋超高部分已全部拆除,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状态得到恢复。
裁判结果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认为,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皖赣分区苏维埃政府被服厂旧址负有属地保护职责。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在收到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几个月后仍未依法履职。虽在本案立案后,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最终将文物保护控制地带内的超高建筑拆除,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判令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建设情形的原诉请得以实现,但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在履职过程中确实未能全面依法履行对文物的保护职责。因此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在公益诉讼起诉前未全面履行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浮梁县某乡人民政府在公益诉讼起诉前未全面履行对皖赣分区苏维埃政府被服厂旧址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红色文物承载着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见证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历程,是弘扬革命传统、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本案皖赣分区苏维埃政府被服厂旧址在抗战期间主要为红军加工衣物、被褥等,发挥着重要的后勤保障作用,被誉为“红军被服厂”,是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人民法院秉持多元共治理念,依法发挥审判职能,积极督促行政机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履职,为革命文物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后盾。该案的审理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正确树立文物保护理念具有很好的宣传教育意义。
4
黄某端、翁某华
人文遗迹修复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端、翁某华经事先商议,前往金溪县琉璃乡某村收购陶器时在村内实施盗窃,盗得窗花、瓷器及字画等物品。随后黄某端将盗得的部分物品卖出,得款55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瓷器及窗花等追回。2024年7月5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黄某端、翁某华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连带赔偿被盗窗花修复费用850.4元、人文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2551.2元等。两被告人均服判,并愿意修复窗花和赔偿人文生态环境功能损失。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委托专业施工队伍,在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县住建局、县古村落保护中心的监督下,对被盗窗花进行了修复。为确保人文遗迹损失费得到高效利用,金溪县人民法院主动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住建局、琉璃乡政府、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村委会,共同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本案被告人需要缴纳的人文生态环境损失费定向用于案发地附近一处门楼(世尉门楼)的修复。
在具体执行中,由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推荐施工队伍,被告人与施工队伍签订《委托合同》;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县住建局为修复工作全程提供技术指导,并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县人民检察院对修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2024年10月30日,金溪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住建局、县古村落保护中心、琉璃乡人民政府及村民代表共同对世尉门楼修复工程进行验收,确认修复工作符合要求。
典型意义
本执行修复案例体现人民法院对人文遗迹司法保护的创新探索,通过“替代性修复+多方协同监管”模式,实现小额生态修复资金在文物保护中的最大化利用,确保了修复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案在人文遗迹保护方面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将被告人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于案发地附近濒危门楼的修复,弥补了犯罪行为对文化遗产整体价值的损害。在修复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深入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多元共治,联合检察机关、住建部门、属地政府、专业机构及村民代表,相互配合、全力协作,形成“司法判决—技术支撑—工程实施—全程监督—验收评估”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模式。该模式充分发挥了“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在资源整合、职能互补上的优势,将司法裁判的强制力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的专业力、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协调力有机融合,既保障了修复工作的专业性和透明度,确保了修复效果,也增强了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感,实现了小额生态修复资金的充分利用,彰显了“不以案小而不为”的精细化司法保护治理理念,又凸显了“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