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意见!涉及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修订

征集意见!涉及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修订

今日

市住建局发布公告

就《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修缮管理,结合九江历史建筑修缮工作实际,市住建局组织修订了《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形成了《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9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或通信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局。

联系电话:17879880836

电子邮箱:476681671@qq.com

通讯地址: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号住建大楼

附件:1.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5年8月13日

附件1: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修缮管理,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管理,修缮补助适用于本市非国有历史建筑(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历史建筑修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指导、修缮计划编制、补助资金申报等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历史建筑修缮施工期间的巡检管理、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初审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资金。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并参照本办法,安排区级财政预算对历史建筑修缮另行予以补助。

市文物、自然资源、工信、国资委、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历史建筑修缮管理职责落实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历史建筑开展日常巡查,并定期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报巡查情况。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镇(街道)通报的巡查情况,并结合权属所有人的意见编制含有修缮内容、资金预算的区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份组织专家对各区编制的年度修缮计划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情况报市政府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修缮计划。

历史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直接纳入当年修缮计划。

第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明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八条 对历史建筑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由保护责任人自行修缮。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轻微修缮:

1.防渗、防潮、防蛀、防漏等预防性保护,按照原工艺、原色彩、原材料对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要素以外的部分进行简易修缮、结构加固、构件替换等日常维护;

2.不涉及变动主体结构的;

3.不涉及整体改变使用性质的;

4.不涉及整体立面改动的;

5.其他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确认不涉及重点保护部位及特色装饰的简易装饰装修行为。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对纳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老旧小区等整体改造项目的历史建筑,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其他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设计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对列入年度计划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历史建筑修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修缮造价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处/次。修缮费用已从其他资金渠道列支的,不再安排修缮补助。

同一历史建筑五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历史建筑在五年内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后,保护责任人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轻微修缮的需提供申请书、付款凭证、修缮前后影像资料、权属证明、保护责任书;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需提供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修缮前后影像资料、工程决算书、施工合同、保护责任书。

(二)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具体补助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三)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相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

(四)拨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确定的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拨付相关资金,所有权属市直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市直单位,所有权为个人或属各区的,按照属地原则,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区财政,再由区财政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修缮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使用管理、发放等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关于《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原《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及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深入推进,原《办法》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为进一步提升历史建筑修缮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确保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文件,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对历史建筑修缮工作进行规范。

三、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16条,此次修订共修改9条,修订后共1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根据机构职能调整,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文物、自然资源、工信、国资委、城管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管理;新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历史建筑修缮施工期间的巡检管理、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初审等工作,进一步压实了相关单位职责。

(二)调整修缮补助范围。本次修订对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修缮补助适用于本市非国有历史建筑(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比例不超过修缮造价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处/次。

(三)完善补助管理流程。新增轻微修缮具体界定标准,列举了防渗防潮、不改变主体结构等5类情形,解决了原《办法》中修缮类别模糊的问题,增强了实操性。对修缮补助流程进行完善,一是根据不同修缮类别分别确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二是新增公示环节,强化修缮补助流程的公开性与公平性。

(四)精简修缮审批流程。为避免对历史建筑修缮方案重复审批,此次修订对纳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老旧小区等整体改造项目的历史建筑,明确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其他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来源:九江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