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带货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
越来越多人投身其中
短视频内容质量与创意
则成为吸引流量、促成交易的关键
也因此引发
各种短视频原创内容的权益保护问题
近日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件涉及搬运抖音带货短视频的案件
朱某在抖音开通名为“妙某家”的账户,先后发布4条本人出镜的洗衣凝珠带货短视频,视频均附商品购买链接。其抖音账户有2.8万粉丝,11.5万获赞。之后,朱某发现“余江某某百货店”抖音号擅自搬运了上述短视频,并进行带货。视频截图中的购物链接显示“双十一”视频同款销售额达16万元。朱某遂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其对视频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要求余江某某百货店赔偿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短视频在镜头设置、画面剪辑和选择方面,或是综合视频画面能够反映出创作者的构思或者体现创作者个性化,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案涉短视频由朱某编写文案、设计拍摄镜头、出镜拍摄、后期剪辑等,体现出其个性化表达,其著作权应归朱某所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余江某某百货店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账号中发布案涉短视频,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朱某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程度、后果、维权支出费用等,酌定“余江某某百货店”赔偿朱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5万元。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谢露 王思艳 实习生曹晨茜 记者江国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