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曝光7起违规电气焊作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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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曝光7起违规电气焊作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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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曝光7起违规电气焊作业典型案例(第七批)。

案例1

2025年7月3日,宁都县某木业公司谢某生在明知陈某云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现场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雇请并指使陈某云在其木业车间进行电气焊作业,陈某云在电焊时焊渣烧穿塑料柴油桶引发火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7月25日,宁都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谢某生、陈某云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5年7月19日,大余县消防救援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投诉称某商城存在违规动火作业现象。经现场核查发现,电焊操作人员曹某、石某未持证上岗,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曹某、石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5年7月7日,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园东区东方名苑院内清山五金加工厂工人李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并实施焊接作业,且现场拒绝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5年7月21日,南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处理办法,决定给予李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5年7月8日,寻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寻乌县消防救援局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位于寻乌县中正广场1号店铺的汽车钣金喷漆店正在进行电气焊作业。经现场核查发现,钟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听从劝阻未再进行焊接作业,情节轻微且当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钟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5年7月11日,寻乌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城区公共安全隐患明查暗访检查时,发现位于寻乌县怡心家园的彭某某正在进行电气焊作业。经反馈至寻乌县消防救援局现场核查,发现彭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听从劝阻未再进行焊接作业,情节轻微且当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彭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

2025年7月3日,全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到全南县应急管理局问题线索移送函,全南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全南县金龙镇三小路附近存在无证开展零星类电气焊作业问题。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核查,发现刘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

2025年6月26日,大余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在大余县南安镇下河边路联合检查时,发现电焊操作人员钟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听从劝阻未再进行焊接作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当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钟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赣州应急管理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