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免罚!鹰潭发布2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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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鹰潭发布2起典型案例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相关规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避免企业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现发布2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鹰潭某某商贸中心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经查,鹰潭某某商贸中心于2019年1月20日成立,经营I类医疗器械销售;II类医疗器械批发等业务。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因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4年7月11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已补报2023年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是首次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年报义务,并主动完成年报补报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企业处理意见的通知》“一、分级处置建议 1.对首次未年报且能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在责令期限内主动补报的,统一作出不予处罚处理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这是对“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理念的践行,免罚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容错空间,对于一些因非主观故意原因未年报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免罚避免了其因信用受损而在贷款、招标采购等方面受到限制,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支持,有助于稳定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免罚通常与信用修复相结合,鼓励企业主动补报年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从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信用状态,有助于构建健康的市场信用体系。

案例二:黄某某销售虚假商品条码的产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04月03日,月湖区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竹夹子伪造商品条码。2025年0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确认了存在销售虚假商品条码的竹夹子的违法行为。经查,2025年1月7日,当事人从阿里巴巴网络平台(具体商户不能提供)采购了该批竹夹子5箱,250袋/箱,采购价格人民币0.65元/袋,销售了7袋,销售价格2.2元/袋,获利人民币10.85元,货值金额人民币2750元。当事人提供了产品送货单、库存及销售单据,采购时该批竹夹子有包装、无生产厂家、无产品规格型号等信息,产品外包装商品条码6934578359175查询为射阳县通海米业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销售虚假商品条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获利金额较小(小于200元),产品无质量问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参照《鹰潭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九条之规定符合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本着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品条码如同商品的“身份证”一样,其反映商品的具体信息,具有唯一性。商品条码未经注册不可被任意使用,任何伪造、冒用、非法转让商品条码的行为将被行政处罚。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平时可使用“条码溯源”微信小程序确认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外包装标注的信息是否一致,若需要消费者维权,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把握执法尺度和传递法治温度中找到最佳结合点,更多地采用提醒告诫、行政指导等方式及时纠正,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来源 :鹰潭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