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天天鹰潭
近日,月湖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暴雨导致房屋渗水而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支持原告小丁要求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赔偿房屋返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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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小丁系某小区A栋3单元的业主,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24年4月25日,因下暴雨导致该小区A栋公共排水槽堵塞,排水管道返水,造成小丁房屋渗水,阳台和次卧所在位置遭到雨水浸泡。之后,原告小丁通知了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公司也派人去进行了查看,并对现场水管道进行了疏通。原告小丁为更换被雨水浸泡的地板,花费人工费、材料费共计2292元。
02
法院审理
月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负有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因暴雨导致的排水管堵塞,属于未履行对公共管道进行管理和疏通的义务,对造成原告小丁财产遭受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来源: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