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金溪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
迅速行动
成功破获两起卖淫嫖娼案件
有力打击了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宾馆内卖淫案
2025年7月21日
金溪县公安局秀谷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
一名女子近日在辖区宾馆内实施卖淫
其行为不仅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也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获取线索后
秀谷派出所立刻组织警力布控
在辖区宾馆内
抓获实施卖淫的女子叶某、嫖娼男子吴某
和容留卖淫的宾馆老板王某

经询问
三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会所内卖淫案
近日
金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与秀谷派出所
在联合执勤巡逻时发现
金溪县秀谷镇一养生会所二楼一房间内
黄某疑似在给蔡某提供色情服务
经查
黄某与蔡某约定好价格
有偿为蔡某泡澡以及色情服务
另查明蔡某于2025年7月10日后
多次有偿让黄某、梁某为其提供色情服务
并查明该养生会所老板为陈某
该会所收费也涵盖色情服务内容

目前
蔡某、黄某、梁某均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扩线中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出品丨抚州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丨综合法治金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