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发布告知书 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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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发布告知书 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行为

关于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各电动三四轮车销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为加强电动三四轮车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经营

(一)亮证经营、合规经营

1.从事电动三四轮车销售的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严禁无照经营行为,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在其首页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2.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者对出售的电动摩托车(轻便二轮、三轮)或乘用车,要主动提供车辆正规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相关凭证。

(二)禁止销售违规车辆

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经营者在采购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或乘用车时,应认真核查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确保所销售车辆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登记相关规定。

(三)严格明示义务

1.销售车辆时须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车辆属性(机动车/非机动车)、使用范围(能否上道路行驶)、登记上牌条件等关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不得以“助力车”“观光车”“城市代步车”“老年代步车”等名义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不能上道路行驶的车辆。

3.告知查询方法。车辆是否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法查询:方法一: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输入车辆型号查询;方法二:销售企业提供车辆的合格证(或合格证照片),到公安交管车管部门窗口咨询。查询到车辆型号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的,即可办理登记上牌。

(四)税务合规要求

依法开具销售发票,如实申报销售收入,不得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五)禁止非法改装

严禁擅自改装、拼装电动车(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蓄电池类型/容量、电机功率、车体结构等影响安全性能的关键参数)。

二、相关法律依据及违规经营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违反下列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各经营主体要按照《告知书》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监督渠道

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规销售行为:

1.公安交管举报电话:110或0794-8223653;

2.市场监督管理举报电话:12315;

3.税务举报电话:12366。

抚州市公安局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抚州市税务局

2025年7月24日

来源:抚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