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联合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指南》),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落实。
《建设指南》明确,修复基地作为集中实施替代生态环境修复、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公众参与的综合性生态环境修复场所,其建设将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通过科学合规、创新驱动的方式,因地制宜地构建政府统筹、多方参与、责任明晰的协作机制。
根据《建设指南》,修复基地的建设主体需为依法在江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生态修复技术储备、实施经验及稳定的技术、人员、资金和场地保障能力。选址应位于生态修复需求突出区域,具有明确的中长期修复需求,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建设类型涵盖环境污染修复、农业与渔业生态修复、林业生态与生物多样性恢复、水生态与水土流失修复、土地与地质环境修复及综合修复等多个领域。
为鼓励创新,《建设指南》还提出了劳务代偿、碳中和、乡村振兴融合、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及生态修复指标交易等机制创新路径。同时,对修复基地的命名、标识、设立程序及运行监督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鼓励引入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在内的第三方机构参与修复项目实施、监测评估、运行维护和技术咨询,提升管理专业化水平。
《建设指南》还强调了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等保障机制的重要性,鼓励地方政府将修复基地建设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重点,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实现“修复+经营”的可持续运行模式。
近年来,省司法厅积极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切实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设和管理,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实现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资源诉讼等鉴定需求。全省现有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128家,其中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有30家,相关鉴定人660人。全省累计办理环境损害相关案件17443件,业务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其中刑事案件7756件,民事侵权诉讼案件568件,行政执法及其他案件9119件,鉴定意见采信率99.75%,办案数和采信率均在全国排名靠前,为依法及时解决环境损害纠纷、服务环境公益诉讼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了可信可靠的专业意见和科学证据,彰显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建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