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工作年休假清零?公司“忙”就能拒批?南昌公布3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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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工作年休假清零?公司“忙”就能拒批?南昌公布3起典型案例

换工作了

年休假天数要重新算吗?

要离职了

年休假还没休

可以申请吗?

申请年休假

公司以“忙”为由拒

违法吗?

近日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布3起

劳动者带薪年休假

纠纷典型案例

01

公司以“忙”为由拒批年休假

王某为某制造企业员工。2024年6月,王某在公司工作满3年后申请5天年休假,公司以“生产任务紧张”为由拒绝,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25年1月,王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公司称生产经营需要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且王某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默认同意,不应当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生产经营需要”达到“无法安排休假”的紧急程度(如订单暴增、自然灾害等),且拒绝年休假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公司单方决定无效;裁定公司按王某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员说法:“生产经营需要”不是万能理由,公司需平衡经营与员工权益,长期、频繁以“忙”为由拒绝休假,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责任。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王某工作满3年,未满10年,依法享受5天的年休假,公司需依法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02

换工作年休假天数被要求重新计算

2024年2月,35岁的李某入职A公司。此前,李某已在B、C公司工作共10年。2025年3月,李某提出10天年休假申请,A公司以“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为由仅给予5天年休假。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未休天数的年休假工资。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认定,累计工作年限应包含李某所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本案中,李某工作连续工龄已满10年,依法可以享受10天的年休假,A公司需按10天标准补足李某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天数的年休假工资。

仲裁员说法:年休假权利与累计工作时间挂钩,不因换工作而清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本案中,李某已提供材料证明其在入职A公司前已在B、C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依法享受10天的年休假,A公司需给其李某补足未休年休假天数。

03

离职前申请年休假被拒

2023年3月,王某提出离职,提前30日通知公司,并申请将剩余的10天年休假在离职前休完。公司以“影响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相对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经审理认定,劳动者离职前有权休完应休年休假,双方可协商具体休假时间,本案中公司以“影响工作交接”为由拒绝王某休年休假,拒绝行为违法,需支付王某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仲裁员说法:年休假是法定权利,公司无权因员工离职而剥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报酬。”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文/蔡曌 雷敏楠 实习生杨丽娟 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