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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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件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直播带货”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就业形态。然而,灵活用工模式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因劳动关系认定模糊引发诸多纠纷。近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件。

据了解,90后夫妻叶某、王某入职赣州A电子商务公司从事直播带货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该公司安排二人赴杭州B电子商务公司进行为期3个月的直播培训,期间工资由杭州B公司代发,但转账备注明确载明“代发工资”。培训结束后,叶某夫妇返回赣州A公司工作十余天后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赣州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因未签劳动合同赣州A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工资由第三方代发,但赣州A公司实际承担用工管理职责:一是叶某夫妇的外派培训系基于赣州A公司业务安排,培训内容与岗位直接相关;二是杭州B公司仅提供技术指导,不涉及人事管理;三是二人返赣后继续为A公司工作。最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分期支付协议。

法官提醒:当前,部分用人单位误以为“不签合同=无劳动关系”,或以“合作分成”“劳务外包”等名义规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赣州A公司因管理疏漏承担了额外经济补偿,教训深刻。(林燕艳 朱林)

来源:客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