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视频客户端讯 近日,省住建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共收益的来源、归属,以及可以使用的9种情形。
《意见》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依法利用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公共场地停放车辆产生的收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产生的收入;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快递柜、净水机、自动售卖机等设施产生的收入;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设施设备等所收取的占用场地费用;处置经业主大会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产生的收入;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公共收益利息收入;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分配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就物业服务人提取合理成本的扣除标准、扣除方式等作出约定。
《意见》明确,公共收益一般可以用于以下9种情形:1,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2,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3,业主大会筹备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4,业主大会决定的给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及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报酬或者补贴;5,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6,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体检费用;7,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智能安防设施、文体设施等业主共有设施设备增设费用;8,经业主大会决定抵扣应当由业主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9,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或者支出。
意见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王纪洪 记者 徐炳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