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原创内容被“搬运”到小红书 法院:此举构成侵权

公众号原创内容被“搬运”到小红书 法院:此举构成侵权

浔阳晚报记者 赵岑雨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依法支持原告罗某关于37篇原创文字作品维权的诉求,判令被告何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并明确指出网络平台用户未经授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构成侵权。该案审理不仅有力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鲜明示范。

公众号原创内容遭“搬运”

原告罗某系多篇公众号文章的作者,其通过实名认证微信公众号“罗某某”先后发表了包括《管好自己的事情,比什么都重要》在内的37篇文字作品。2023年2月,罗某某通过第三方平台监测发现,小红书平台上一名用户在其账号(原用户名为“依心”)中,全文复制并发布了其上述全部原创作品,内容完全一致,未标注来源也未取得授权。罗某迅速对内容进行公证取证,确认该账号为被告王某注册,实际由何某使用。

罗某随即发函告知对方侵权,对方虽删除了相关内容,并更改用户名为“生活达人”,但罗某仍认为其著作权已受到实质性侵害,遂依法提起诉讼,主张经济赔偿和合理维权支出共计3万余元。

被告辩称“只是转发无营利”

在庭审介绍,被告方提出涉案文章系“情感鸡汤拼接文”,段落重复、语言平庸,不具备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小红书账号“依心”为个人账号,仅用作记录心情,无任何商业推广行为,未产生任何收益;收到投诉后已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并非主观恶意侵权;罗某未遭受任何实际经济损失,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此举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罗某通过微信注册并认证名为“罗某”的公众号,表明其系该公众号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其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表了案涉37篇文章,且每篇文章内容较为完整,表达了作者相应的思想情感,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 罗某依法享有案涉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案涉37篇文章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何某在其使用的小红书账号上刊载涉案37篇文字作品,未提供合法的授权证明,已经构成对原告罗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作者及涉案文字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何某的侵权情节和过错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原告罗某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酌定何某赔偿罗某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