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出台新规: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南昌出台新规: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南昌出台新规: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6月6日,《南昌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围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作为南昌市最新针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围挡管理的专项规范性文件,该《办法》的出台旨在破解城市更新过程中道路占用挖掘及围挡管理难题,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市民生活与出行质量。

规范道路占用挖掘和围挡管理

近年来,南昌市积极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大力补齐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在此过程中,城市道路占用施工、频繁开挖等现象日益增多。施工过程中,不规范设置围挡、“围而不建”“建完不拆”、超期施工、扬尘污染、交通组织混乱,以及完工后不及时清场、未按原标准恢复道路原状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城市通行安全与市容市貌,也给市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城市精细化管理面临全新挑战。

《办法》作为南昌市最新城市道路管理规范性文件,对城市道路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涵盖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且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其适用范围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高新区、经开区、湾里管理局等区域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围挡维护管理。

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是一种城市顽疾,为减少道路反复开挖的现象,在新建、改造道路时,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要求同步编制道路交通详细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对道路的线型、宽度、断面和管线规模、走向等详细设计参数进行精细化落位,统筹各类管线建设规模及管位布置,并适度超前做好规划预留,确保道路与管线在空间上互相匹配,从规划层面减少对道路重复挖掘。

每年10月31日前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据了解,《办法》明晰了各部门职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以及挖掘施工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交通组织方案、交通安全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则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多部门协同管理的良好格局。

该《办法》建立了科学的占用挖掘管理机制。为避免同一道路反复开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需制定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 日前申报下一年度计划,明确占用挖掘的时间、位置、面积等需求;特殊情况需挖掘但未申报年度计划的,应在占用挖掘前3 个月告知统筹安排。同时,规定同一城市道路不同路段、相同路段的占用挖掘项目在实施时段上进行合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元旦、春节、国庆节前15日后10日,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开挖城市主干道。

此外,明确了围挡设置规范。围挡设置遵循 “规范设置、行业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做到 “因需设围、尽量少围、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并要求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鼓励参照相关导则设置围挡,保障施工信息公开透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围挡设置、维护和安全,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施工围挡材质、结构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确保围挡的整洁、完好。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施工围挡受施工条件限制,占用道路过多,严重影响交通的,应当采取增设施工临时便道等措施,方便行人、车辆通行。因围挡需临时改道、变道的,应当设置指示引导标志。

违反规定最高面临2万元罚款

据了解,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过程中,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定期查勘挖掘现场,发现有质量问题留存影像资料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违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此外,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以及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情况,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洪观新闻·南昌晚报记者 熊金标 文 刘铭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