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8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七组对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安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核查:1.201储罐区消防道路设置围栏且上锁,影响消防车辆通行;2.约50吨的硫磺违规存放在丁类仓库,仓库不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有关要求;3.硫磺专用仓库收发记录显示存在超量储存现象(属于重大隐患)。
处理结果
决定给予该公司处共计人民币177000元(拾柒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处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某某处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仓库管理人员陈某某处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201罐区车间负责人宾某某处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201罐区其他负责人赵某某处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结案。
法条链接
1.硫磺专用仓库收发记录显示存在超量储存现象(重大隐患)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项A类处罚;
2.201储罐区消防道路设置围栏且上锁,影响消防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项B类处罚;
3.约50吨的硫磺违规存放在丁类仓库,仓库不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有关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二项A类处罚。
案例二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8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七组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安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核查:
1.按照《硅基材料及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该项目属于技术变更,该变更应进行小试、中试方可工业化生产,提供的中试报告缺少中试装置所在位置、主要设备、规模及设计生产能力等关键内容,新建项目未经专家论证,工业化生产装置已建成;2.207甲类仓库入口处未张贴风险告知卡,告知安全风险和应急措施;3.108车间产品周转区堆放大量原料、产品及不明物料,未进行风险辨识,存在安全隐患;4.该企业新建项目《硅基材料及高分子材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025年1月)中醇水溶丙烯酸树脂、水性丙烯酸胶等工艺判定为聚合危险工艺,操作人员未按要求取得聚合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5.207甲类仓库设计只存放 2,2-偶氮二异丁腈的冷库中存放了二苯基甲烷-4,4'-二异氰酸酯(MDI);6.甲类仓库中六甲基二硅氮烷超量存放,设计存放1吨,实际存储1.7吨(4月8日晚上就移除了超品种的(MDI)和超量的六甲基二硅氮烷)。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共计人民币83000元(捌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处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安全总监余某某处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仓管部副部长凌某某处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结案。
法条链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六项A档的规定。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项A档。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A档。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项A档的规定。
案例三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4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危化组在对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安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核查:企业现场实际存在液氧、液氮充装,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在液氧、液氮储罐旁直接进行液氧、液氮充装作业,未进行安全评价。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六项A 类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结案。
来源:安义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