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一废弃厂房非法储存214个“黑气瓶” 当事人被罚1000元

新建区一废弃厂房非法储存214个“黑气瓶” 当事人被罚1000元

新建区一废弃厂房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案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17日下午,南昌市城管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称新建区溪霞镇乔岭村古风红木厂旁一废弃厂房存在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的现象。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南昌市城管指挥中心协调新建区城管执法、燃气监管部门及溪霞镇属地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对该地进行核查。经现场勘察,发现该废弃厂房内储存了大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现场共发现214个“黑气瓶”(其中4个含有液化石油气)和一套倒灌设备。该场所不具备储存液化石油气存放条件,无任何消防安全设施,属于非法储存“黑窝点”。

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一款五项,新建区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一款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法条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液化石油气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储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来源:新建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