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吉安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校园周边商户向未成年学生违规租售、寄存手机等违规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醒告诫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向未成年人出租、出借手机,出租、出借手机属于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经营者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5万-50万元罚款。
2.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经营者将面临查封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及手机等违法经营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10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超过1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5-10倍罚款。
3.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校园周边商户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都属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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