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瓷都审判
近日,景德镇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周某(化名)的家属向法院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案情回顾
金某(化名)为修缮房屋,雇佣周某(化名)为其房屋屋面做盖瓦,2024年5月9日,周某在案涉房屋工作时,不慎摔下屋面,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的家属因赔偿问题与金某及其家属未协商一致,将金某及其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作为雇主,对雇员从事的雇佣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因其未尽到必要、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危险行为未予充分注意或及时提醒,对周某的摔落存在过错;周某未佩戴安全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过错情况及受害人自身原因,划分周某承担 50%责任,金某承担50%责任。由于金某的儿子、儿媳与金某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房屋盖瓦属于家庭事务,金某的儿子、儿媳从劳务活动中受益,金某的儿子、儿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共同向周某的家人赔偿42万元。金某及其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景德镇中院。
景德镇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本案承担责任主体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反复释法明理及庭后多次沟通,分析双方存在的过错,积极引导双方表达诉求,充分交换意见,并从情理角度让双方尝试换位思考,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周某的家人同意减免部分赔偿金额,同时,金某的女儿自愿加入承担本案债务,即金某及其儿子、儿媳、女儿共同就本案承担赔偿责任,分期向周某的家人偿还29万元。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劳务关系具有更强的自主性,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往往未能订立书面合同且未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劳务者对于提供劳务者的管理制约能力明显弱于劳动关系。因此,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各自的责任比例,以确保事故责任的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