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瓷都审判
近日
景德镇中院民三庭
成功化解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二审中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并当场履行
做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黄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将某店铺装修事宜承包给夏某(化名),夏某联系吴某到该店铺进行拆卸、垃圾清运等工作。2023年12月2日,吴某来到涉案店铺后在装修场地内摔跤,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黄某和李某陈述,吴某是夏某自行联系的人员,与他们无关,而夏某认为吴某摔跤属于自身疾病导致,与其无关,吴某的家人协商无果后遂将黄某、李某和夏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和李某与夏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夏某和吴某之间系劳务关系。吴某的家人未能举证证明黄某和李某对吴某的损害存在过错,黄某和李某不承担过错责任。而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夏某在吴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考虑到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及本案事实,最终酌情认定吴某自担65%责任,夏某承担35%责任。夏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

景德镇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吴某的死因争议较大,各执一词、情绪激动、剑拔弩张,承办法官适时休庭,进行背对背反复调解劝说。经法院释法明理及庭后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第二次开庭时夏某当庭向吴某的家人一次性支付20万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该案件当庭履行不仅使吴某的家人能及时获得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下一步,景德镇中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群众权益尽快实现,司法需求更加匹配,筑牢社会稳定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