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甲物业公司为乐安县城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陈某系该小区业主,从2020年7月1日起一直未交物业费,甲物业公司以各种方式向陈某进行催收,陈某未缴纳,甲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物业费与滞纳金。
陈某称其不缴纳物业费是因为甲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其多次向甲物业公司反映房屋漏水,但甲物业公司一直未处理解决,陈某要求减免物业费。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现场勘查、上门调解,耐心为甲物业公司和陈某理清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权责。在法官的耐心调解,释法明理下,甲物业公司和陈某深刻认识到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积极沟通,彼此信任,相互支持,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甲物业公司雇请人员到陈某家中检修处理了漏水问题,并自愿减免部分物业费和滞纳金,陈某也当场缴纳了拖欠的物业费。双方均表示之后会增进彼此信任,积极沟通交流。
法官说法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出现矛盾后,往往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双方的矛盾纠纷需要的是共同努力才能解决,所以物业和业主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来源:乐安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