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秉持执法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案件,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件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案
案情简介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日常监测中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2023年度报告。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于2023年8月18日成立。当事人未在2024年6月30日24时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送2023年度报告和公示。但是,当事人已于2024年7月17日进行补报并完成公示。
当事人未在2024年6月30日24时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送2023年度报告和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期限后15 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7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上填报,但因网络等原因未提交,在期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的;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即期限后15个工作日内)改正三项条件的”规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案情简介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号首页宣传“驰名商标”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等业务,于2024年2月26日成立。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通的销售店铺“某音响专卖店”首页宣传有“驰名商标”内容。当事人已取得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品牌的使用授权,并提供了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其抖音店铺“某音响专卖店”首页宣传“驰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在抖音店铺首页使用、危害后果轻微且已积极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53项“驰名商标所有人陈述性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在自有经营场所和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使用,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规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仙女湖区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案情简介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药品抽检结果发现,仙女湖区某医院使用的“净山楂”的水分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净山楂共进货3千克,进价53.13元/千克,售价66.41元/千克。当事人按照GSP要求索取并审查了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及医药产品注册证等品种资料,与供货企业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书,在药品验收时查验了本批次“净山楂”的成品检验报告,履行了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合格批次的“净山楂”抽检机构抽检了1.5千克,其余的已售出。货值金额199.23元,违法所得39.84元。案发后,当事人向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使用水分项目不合格的“净山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观上无故意使用不合格“净山楂”的情形,并如实说明情况,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材料等资料,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进“净山楂”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115项“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规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件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发现,某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香蕉共购进10千克,进价6元/千克,售价7.16元/千克。当事人采购香蕉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香蕉的检测报告、产地证明及购货凭证,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台账。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71.6元,违法所得11.6元。案发后,当事人向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香蕉的检测报告、产地证明及购货凭证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13项“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规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