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亲属遗物时发现33枚制式子弹 吉安一男子主动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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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亲属遗物时发现33枚制式子弹 吉安一男子主动上交

来源:吉安公安

4月4日

泰和县小龙镇肖先生(化名)

完成祭扫回到家中

带着对往昔的怀念

开始整理过世亲属的遗物

在旧物中翻寻温暖回忆的他

怎么也想不到——

当整理至一个尘封的包裹时

33发各式各样的子弹映入眼帘

惊得他倒吸一口凉气

肖先生回想起这位离世的亲属

曾是在部队服役多年的退伍老兵

这些子弹可能与其有关

瞬间

肖先生脑海中浮现出

民警向辖区群众宣传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严重危害

以及所需面临法律惩处的画面

心中警铃大作

肖先生没有丝毫犹豫

迅速重新将子弹小心装好

一头扎进雨中

向着泰和县公安局小龙派出所奔去

在小龙派出所里

值班民警看见

行色匆匆、浑身湿透的肖先生

还没来得及询问

便见他直接打开手中的袋子

刹那间

民警瞪大了眼睛

袋子里装的竟是一堆子弹

“警察同志,

我是来主动上交这些东西的!”

肖先生气喘吁吁地说道

简短的话语

却让紧张的气氛缓和了不少

“您的做法太对了!

也为我们及时消除了一个大隐患!”

民警小心地接过装有子弹的袋子

并妥善保管起来

并对肖先生主动上交的行为

表示了肯定

目前

这33枚制式子弹

均已移交给泰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进行专业的安全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