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置房物业费,赣州官方回复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赣州官方回复

近期

不少市民在问政赣州平台咨询

物业相关问题

有关部门进行了回复

一起来看看!

▼▼▼

01

希望赣州市出台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

我国部分地区

已出台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

建议赣州市也出台相关政策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回复:

一、调查核实情况

1.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6〕61号)文件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他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可减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二、处理情况

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备案审查工作案例,一些地方立法有关物业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叫停,其中就涉及业主未实际入住、物业费打折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工委认为没有上位法依据,且实践中难以操作。

02

空置房有没有减免物业费的政策

房子一直没住空置

空置房有没有减免物业费的政策

赣州物业费用是否合理?

赣州市南康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回复:

一、调查核实情况

物业费是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服务的费用。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仍然享有物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安保、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是整个小区,而不是单独的住户。

二、处理情况

物业费的缴纳标准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空置房的减免或优惠政策可查看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为此,空置房物业费暂无相关减免政策,空置房需要缴纳物业费,物业费的缴纳是业主的基本义务,不得以未实际居住或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03

毛坯房物业要求另交水费

从2019年开始

除了正常交物业费之外

还要另交五百块水费给物业

赣州市南康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回复: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群众反映的水费实际是专项服务费,包含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加压费。

二、处理情况

根据《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参考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电梯运行费在物业费外另行计收的,一般按照专项性服务据实分摊;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加压费用按照专项性服务据实分摊。”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1.1元/平方米物业费不含专项服务费,专项服务费按使用每年据实分摊。”南康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已督促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与该物业取得联系,并细致解释,专项服务费的分摊也在小区公示栏有公示,该网友也可向物业公司咨询了解。

来源:赣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