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广泛宣传202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和法律法规,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振消费信心,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景德镇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大家准备了相关消费维权知识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吧!
Q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什么时间实施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新的规定。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以适应新经济形势下的消费者保护需求。
Q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Q3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4
2025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什么?
A
2025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共筑满意消费”。这一主题旨在通过提升消费体验、强化消费维权、助力消费政策、传播消费知识等方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水平,全方位提振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
Q5
“百挑不厌”的商业口号与消费者行使的哪项权利相吻合?
A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Q6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了解商品的什么信息?
A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Q7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A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Q8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哪些权利?
A
安全保障权(商品/服务不危害健康)、知情权(了解真实信息)、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参与消费者组织)、获知权(接受消费教育)、受尊重权(人格尊严、隐私保护)、监督权(对商品/服务及维权工作提出建议)。
Q9
哪些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A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Q10
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网络交易平台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针对商品和服务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