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0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南昌市历史建筑认定、保护利用、修缮及资金补助管理,我市已正式印发《南昌市历史建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历史建筑的认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附则五个部分。此《办法》将于2025年4月7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建成五十年以上,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础上,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建筑样式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反映所在地域或者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在城市或者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者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构)筑物,按照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建成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保护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根据《办法》,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建(构)筑物。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办法》明确,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投入,将历史建筑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测绘、保护修缮补助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以及提供技术、实物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提出,市财政部门对各区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工作需进行奖励性补助。(洪观新闻记者 刘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