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德镇市交通安全宣传警示
“五大曝光” 行动 (2025年2月)
01
风险运输企业曝光

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提供
02
事故隐患路段曝光

市交警支队事故科提供
03
突出违法车辆曝光

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提供
04
终生禁驾名单曝光

市交警支队事故科提供
05
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案例一】
2025年2月10日07时55分,查某某(男,23岁)驾驶车牌号为赣H2***9的小型客车,在曙光路小康村内道路行驶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右方道路直行的曾某某(男,23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赣HB****0)发生碰撞,导致曾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查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查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曾某某无责任。
(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提供)
【案例二】
2025年1月21日22时00分许,魏某某(男,62岁)驾驶车牌号为赣H2**99的小型客车,沿陶阳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碧桂园路口地段时,与徐某某(男,44岁)骑行二轮电动车左转弯对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魏某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徐某某负同等责任。
来源:景德镇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