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昭萍时刻
春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带着纸钱与香烛来到山上扫墓祭祖,上完香后欲离开,走出大概10米远的位置时,身后传来了“噼里啪啦”燃烧杂草的声音,于是周某某回头看到刚刚燃放香的位置起火,火势正往外蔓延,周某某赶紧拿了一根树枝上前欲将火打灭,但是因为刮风的原因,火势不减反增,越烧越大,火势一直往山上蔓延……当天下午,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烧山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708亩。

周某某因疏忽大意,在禁火区域违规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最终,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解读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周某某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发生,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未充分考虑到当时的天气条件和周边环境,从而引发了火灾,并导致了大面积山林过火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来源:莲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