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通讯员陈绍平、记者刘文琴报道:为进一步提升南昌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近日,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梳理筛选出一批具有代表性和指导价值的案件,形成并对外公布了《2024年度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内容覆盖公路路产保护、非法营运查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内河海事管理等交通运输执法关键领域,为交通运输从业者和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直观的学习素材。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胡某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案
2024年9月11日,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S103省道上行K14+000m路段时,发现公路路面有履带车行驶的痕迹。经调查系胡某驾驶履带式挖掘机(非农业机械)在公路上行驶所造成,行驶距离10米,造成沥青路面轻微划痕损坏。
【查处理由及结果】
胡某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第一章序号4的规定,对当事人胡某给予批评教育,免于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坚持执法为民理念,遵循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本案当事人虽然存在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但考虑到其初次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如果处以罚款,将对其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也与其过错程度不符。而通过批评教育免于处罚的方式,当事人认识到了错误并承诺不再犯,既达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又避免了过度处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种柔性执法方式,有助于增进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支持,提高执法公信力。
案例二: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同意跨越公路架设电缆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G320国道上行K853+350m路段时,发现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跨越公路架设电缆。经现场勘验,架设的2根电缆为110千伏高压电缆,存在掉落风险,构成交通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2024年1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但未停止违法行为,反而继续增加架设电缆至7根。
【查处理由及结果】
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同意跨越公路架设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0年版)》第一章序号2的规定,多次擅自架设电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违法程度严重,故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取得了涉路施工许可,完成整改。
【案例评析】
涉路施工监管是交通运输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工作。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始终将“崇法敬民 保通兴赣”的江西交通运输执法核心价值理念贯彻于日常执法实践中,切实强化涉路施工监管。
案例三:某工程有限公司污染公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9日,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S101省道上行K12+600m路段时,发现公路路面被泥土污染,经调查系某工程有限公司运输渣土的车队在行驶该路段时,因车轮带泥导致污染公路路面。经现场勘验,被污染的路面长16.5米、宽3米,共计49.5平方米。
【查处理由及结果】
某工程有限公司污染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0年版)》第一章序号10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件评析】
此类案件往往存在取证难、查处难的特点。为此,南昌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路段养护单位,在易发生抛洒滴漏的路段设置超广角高清摄像头,加密监控覆盖区域,精准“锁定”违法车辆,顺利取得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关键视频证据,进而保证了案件顺利查处。
公路沿线各项目建设工地需文明开展施工建设,保持运输车辆外观整洁,不得有泄漏物、遗撒物、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等现象。对出现污染公路的情况,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案例四:陈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5日上午10点30分,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站前路天佑路口赣铁宾馆附近对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车搭载了3名乘客,乘客称其3人从南昌站乘坐该车辆,目的地是前往南昌西站,乘客称3个人费用共计50元,因执法检查司机尚未收取。经核实,涉案车辆为5座普通小型轿车,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陈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查处理由及结果】
陈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章序号90的规定,对陈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案例。火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是该类案件的高发区域。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并无不当。判决书明确了行为人只要作出主动承揽客运业务的行为,即便因中途被查获而没有收取到运输费,也不影响对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认定,对类案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五:某汽车服务中心擅自改装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7日,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的违法线索后对某汽车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经核实,该汽车服务中心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赣AXXXXX车辆的引擎盖、前后保险杠、尾翼、轮胎、轮毂、外观、内饰等进行了改装。此类改装改变了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严重影响交通安全。
【查处理由及结果】
某汽车服务中心构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章序号214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机动车飙车“炸街”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公众的正常生活,还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这些车辆大多进行了改装以达到“飙车党”要的“炫酷”效果。南昌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履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开展执法检查,从根源上打击了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该案涉及机动车维修行业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处罚,提升了公众对机动车改装法律法规的认识,同时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六: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违章驾驶员处理未落实到位,部分投诉案件回复的驾驶员保证书造假。经调查,该公司的信访投诉处理制度中规定“完成投诉事件调查工作后,应根据当事驾驶员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实施,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但该公司未提供对投诉案件违章驾驶员的处理决定,部分投诉案件回复中驾驶员保证书由其他工作人员代写并签字。
【查处理由及结果】
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四章序号150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压实企业管理责任,为提升出租车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做出了积极贡献。一是全面排查整改。督促辖区出租汽车公司举一反三,以问题为导向,落实整改措施,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二是严格责任追究。依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发现问题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年度信用评价扣分处理。对涉嫌行政违法的,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三是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督执法力度,采取重点监管、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出租汽车公司落实经营服务管理主体责任。
案例七:彭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6日,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新建桥梁工程(一期)施工现场发现:桥面配电箱未上锁、配电箱内未设置巡查记录表。桥面堆放钢筋、交叉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安全会议签到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资料中缺少项目经理的签到;项目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评审记录等已完成的消防应急演练资料中无项目经理姓名和签名。经核实,彭某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其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彭某构成从业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四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十一章序号547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案例,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彭某作为项目经理,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多项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了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案例八: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0日,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公路改造工程开展现场检查,发现K1+424-K1+473右侧挡土墙,设计图纸为三级台阶形,每级长均为49m、宽为60cm,三级总高为3m的毛石混凝土砌筑。实际是:挡土墙施工后,第一层长57m、宽60cm高1.05m;第二层长57m、宽60cm、高1.1m;第三层底座做了两段,分别为长11.3m、16.8m,高0.9m。造成K1+424-K1+473右侧挡土墙分项工程实际质量与设计的标准、要求不符。经核实,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57007元。
【查处理由及结果】
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十章序号507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140.1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纠正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是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重要职责。本案反映出部分施工单位在合规性意识方面存在不足。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为公路的安全性埋下隐患。施工单位应以此案为戒,严格遵守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
案例九: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6日,南昌市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禁止单船载重吨超过5000吨的船舶进入赣江南昌段管制水域。2024年7月25日,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昌市水路运政码头电子巡查中发现,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船舶银祥6666于2024年6月22日进入赣江南昌段管制水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经调查,银祥6666船舶总吨4361,总长100.50米,主机功率1470千瓦,B级航区载重吨8598吨。该船于2024年6月10日从江阴出发,装载了8500吨铁矿,于2024年6月22日抵达南昌市白水湖码头。
【查处理由及结果】
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八章序号343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为确保防汛安全,维护赣江南昌段正常的通航秩序,保护赣江南昌段跨河桥梁等水上跨河架空设施、港口码头安全,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发布航行通告设置了交通管制区。航运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船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船舶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
案例十:李某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7日,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用无人机对水域岸线进行日常执法巡查时,发现在市汊街渡口下游约500米的一段自然岸坡边有吊机船在从事货物装卸。经调查,该吊机船的负责人为李某,当时吊机船正在给赣吉安货3170卸载化肥,装卸所在的自然岸坡不具备码头装卸资质,李某没有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李某采用非固定式装卸设备从事货物装卸、经营行为,构成了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五章序号239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内河水域使用吊机船违规从事货物装卸的违法行为通常发生在远离港区的偏远水域。用传统执法车、船巡查的方式易被违法行为人发现,导致难以开展执法调查。本案开创性地利用无人机远程拍摄取证,降低了取证难度,提高了执法效率,为交通运输水上执法提供了新思路。本案的查处对于打击无证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