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视频客户端讯 近日,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工)刘先生再次走进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对于其公司未参与开标、评标,却被认定为串标并被行政处罚一事进行沟通。
这是湖南三工两年内第二次被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2022年,赣州市城管局就湖南三工串标开出过180余万元罚款,但赣州市政府认为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处罚决定裁量不当,依法予以撤销。时过两年,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再次开出160余万元罚单。对此,今视频·长天新闻记者进行了调查。
于都县贡江新村2号搬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2017年4月,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于都县贡江新村2号搬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湖南三工获知此消息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熟悉投标市场的陈某,并请他帮忙制作该项目标书。
当年4月25日,湖南三工的造价师带着标书去参加该项目开标会,“但到现场后得知,因未办理外省来赣企业投标备案手续,所以不能参加该项目招投标。”湖南三工相关负责人刘先生说,因不符合投标条件,公司造价师拿着未启封的标书离去。
5年后,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向他们开出罚款单。据刘先生提供的材料显示,2022年12月1日,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以湖南三工在上述项目中存在串标行为为由罚款181.33万元,对时任该公司江西办事处负责人邱某罚款9万多元。
湖南三工了解到,原来是帮其制作标书的陈某,与多家公司的相关人员在参与该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这几家公司先后被赣州市公安部门调查,并受到了处罚,湖南三工也因此受到处罚。
刘先生告诉记者,陈某虽然帮他们制作该项目标书,但没有与他有经济往来,此外,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影响该项目评标工作。当时,湖南三工申请了行政复议。“2023年4月12日,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认为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处罚决定明显裁量不当,依法予以撤销。”刘先生告诉记者。
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职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湖南三工试图参与投标时,未提供来赣企业投标备案手续,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与参与该项目串通投标并完成投标的其他公司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相同,属于“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湖南三工再次收到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次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向我们开出163.19万元罚单,对邱某罚款8.15万元。”刘先生说。
刘先生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次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距离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已过一年多,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对于湖南三工提出的异议,赣州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湖南三工参与串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前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决定,只是认为处罚决定裁量不当,没有体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而不是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为了体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所以我们降低了处罚标准。”该工作人员表示。
至于为什么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赣州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因为该串标案复杂,涉及建设单位和人员众多,要经过仔细、深入地调查与研究,所以花费了大量时间,因此超出了时限。
湖南三工选择了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赣州市行政复议中心已经受理。该中心负责人王建亮告诉记者,如果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仍不同意此次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将直接变更行政行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赣州市行政复议中心
“认定串标最基础的条件,是相关公司进行了项目投标。”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分析认为,湖南三工没有办理来赣企业投标备案手续,没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和开标,连标书都没有开启,认定串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颜三忠称,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适用错误,“这里罚款前提是中标,湖南三工不符合投标条件,没有进入投标环节,根本不存在中标的事实。”颜三忠表示,该案还存在行政处罚超过处罚时效等问题。
对于此事进展,今视频·长天新闻将进行关注。(记者 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