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天鹰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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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2024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鹰信征地公告〔2024〕1号
鹰潭市2024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4年11月8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我区土地27.5887 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4〕510号
二、征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道路、城镇住宅、公园绿地、社会停车场用地等用途。
三、征地范围:
(一)土地座落:地块一虎岭公园,地块二幸福路以北,地块三幸福路以南,地块四太上安置房;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夏埠街道姜家社区低坪姜家组、李家组、塘边娄家组,娄家社区低坪杨家组、太科娄家组、山牌娄家组、虎岭彭家组,江北街道办事处信江居委会太上组、石鼓渡组2个街道办事处2个社区1个居委会9个村小组集体土地。
(三)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本次征地总面积27.5887公顷,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如下:
单位: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鹰潭市信江新区《关于调整信江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鹰信管字〔2024〕8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信江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水田(含旱地、水浇地、水塘、园地)补偿标准916500元/公顷,村庄宅基地:补偿标准916500元/公顷,林地及其他草地:补偿标准641550元/公顷,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641550元/公顷,竹林地:补偿标准641550元/公顷。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信江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鹰信管字〔202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五、社保安置方式
社保安置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办发〔2018〕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厅字〔2022〕20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1月26日至 2024 年12月18日(注: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
本公告同时在鹰潭市信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告
七、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11月26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鹰潭市信江新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的登记点办理注销登记补偿等手续,并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土地。
八、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4〕510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登记单位:鹰潭市信江新区自然资源管理办公室 登记地点: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大楼509室
联系电话:0701-6311551
月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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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2024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鹰信征地公告〔2024〕2号
鹰潭市2024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4年11月8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我区土地11.2937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4〕511号
二、征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城镇住宅、城镇道路、公园绿地用地等建设。
三、征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地块一虎岭公园,地块二龙虎山桥以东,地块三大马岗,地块四市民之家东边。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共涉及夏埠街道流洪社区毛上组、祝家社区祝家组、娄家社区虎岭彭家组,姜家社区姜家等四个村小组。
(三)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本次征地总面积11.2937公顷,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如下:
单位: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鹰潭市信江新区《关于调整信江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鹰信管字〔2024〕8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信江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水田(含旱地、水浇地、水塘、园地)补偿标准916500元/公顷,村庄宅基地:补偿标准916500元/公顷,林地及其他草地:补偿标准641550元/公顷,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641550元/公顷,竹林地:补偿标准641550元/公顷。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信江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鹰信管字〔202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五、社保安置方式
社保安置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办发〔2018〕4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厅字〔2022〕20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1月26日至 2024 年12月18日(注: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
本公告同时在鹰潭市信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告
七、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11月26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鹰潭市信江新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的登记点办理注销登记补偿等手续,并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土地。
八、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4〕511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登记单位:鹰潭市信江新区自然资源管理办公室 登记地点:鹰潭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大楼509室
联系电话:0701-6311551
月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鹰潭市2024年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理位置图
来源:信江新区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