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江西赣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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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江西赣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被罚

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江西省开展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加强统筹谋划,充分发挥工作合力,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实现移动源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选取今年以来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3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分别来自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体现出相关地方对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并依法严厉打击的坚定决心,特此予以表扬。典型案例如下:

一、南昌市江西赣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5月24日、6月5日对江西赣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南昌县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记录,发现赣A****1柴油车的“尾气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单因素分析图中仅有二次自由加速完整过程记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A.4.5 检测过程应重复进行三次自由加速过程,烟度计应记录每次自由加速过程最大值,应将上述三次自由加速烟度最大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的要求;经调取检测视频资料,发现该公司在对赣A****7开展环检工作时未按规程操作,排气取样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深度不足40厘米,导致检测数据失真。而上述车辆检测报告结论显示均为合格。经进一步取证核实,该公司未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伪造了2辆机动车的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江西赣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南昌市南昌生态环境局对江西赣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处罚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吉安市青原区百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3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向青原生态环境局下达了《关于青原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线上检查发现问题的交办单》,2024年6月27日,吉安市青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赴吉安市青原区百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现场调阅吉安市青原区百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的留档视频,发现吉安市青原区百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辆车辆在对双排气管开展双怠速检测过程中,虽对双排气管插入了检测探头,但车辆后右排气管中检测探头未接入烟气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未停止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三辆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了可见黑烟现象,检测人员未停止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单。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吉安市青原区百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可初步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8日,吉安市青原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吉安市青原区百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的行政处罚。

三、萍乡市莲花县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萍乡市莲花县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单位车辆检测监控平台机动车排气检验实施过程的在线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1月12日,该单位在对车牌号赣J5***7机动车进行排气检验过程中,通过修改车辆额定功率的方式,实现车辆实测最大轮边功率达到额定功率40%以上,并虚假出具合格的《萍乡市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和《机动车外观检测报告》。具体做法:车牌号赣J5***7机动车的额定功率为42KW,其最大轮边功率的40%为16.8KW,而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14.7KW,低于16.8KW,车辆检测不合格。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将车辆额定功率从42KW改小至30KW,使车辆的最大轮边功率从16.8KW缩小至12KW,从而实现车辆检测合格。

【查处情况】

萍乡市莲花县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替车检验、使用作弊器、篡改伪造检验报告、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典型案例的查处有力震慑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倒逼和引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助力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