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公布2024特种设备领域案件查办第三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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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公布2024特种设备领域案件查办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4年,吉安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了特种设备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以案为鉴、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真正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效果,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安北大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荣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3月,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北大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荣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吉州区白鹭苑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4台未经检验的电梯。经查,白鹭苑小区是由吉安北大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该4台电梯登记使用、产权单位是吉安北大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北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荣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由江西荣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22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19日负责白鹭苑小区物业管理,2022年5月江西荣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吉安北大实业有限公司在聘请江西荣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该小区后未及时移交电梯资料和办理电梯过户手续,造成该4台电梯未经检验仍在违法使用。为此,确认吉安北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荣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本案行为相对人适格主体。当事人使用的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新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干淦昇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定期申请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干淦昇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定期申请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干淦昇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7台电梯未申报定期检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20日前及时申报电梯检验。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梯仍未申报检验,且仍在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青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安市博欣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4年7月,青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市博欣食品有限公司使⽤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7日,青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吉安市博欣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4套在用的压力容器未能提供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有关压力容器,并限期整改完毕。2024年5月29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发现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青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聘翱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违法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履带起重机

2024年10月,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聘翱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履带起重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吉水大桥重建项目工地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起重作业施工单位上海联翱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1台履带起重机(设备编号为:XUG0085KCHFC00862)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4年5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履带起重机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履带起重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泰和县民创全屋定制家具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案

2024年3月,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泰和县民创全屋定制家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泰和县民创全屋定制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1台叉车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8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并且申请了检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新县新中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4年5月,永新县市场监管局对永新县新中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新县新中源商贸有限公司仓储配送中心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有两台叉车正在使用,检查现场,该公司未能提供叉车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且对社会造成影响较小,予以减轻处罚。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吉安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