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烟花爆竹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紧盯烟花爆竹质量安全,严抓烟花爆竹质量违法行为,有力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为更好普及烟花爆竹强制性质量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对标达标生产,现将近期一批烟花爆竹质量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 一: 萍乡市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爆竹案
2024年11月,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爆竹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78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生产该产品20件,在未加装绿色安全引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发货售出,经抽样检测,该爆竹产品的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爆竹产品的行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案例二: 上栗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爆竹案
2024年11月,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移送的流通领域不合格检验报告两份,报告显示,经检验,上栗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地红爆竹”产品,无绿色安全引线、无点火标识、引燃时间不合格,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初步审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爆竹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拟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上栗县某出口花炮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产品案
2024年10月,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多地移送的流通领域不合格检验报告三份,报告显示,经检验,上栗县某出口花炮厂生产的“恭喜发财”、“爆竹王”、“精品啄木鸟”爆竹产品,无绿色安全引线、无点火标识、引燃时间不合格,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初步审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爆竹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拟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 四: 上栗县某出口花炮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爆竹案
2024年11月,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多地移送的流通领域不合格检验报告三份,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上栗县某出口花炮厂生产的“财神炮红地毯”、”特制大地红”爆竹产品,点火引火线安装不牢固、无绿色安全引线、无点火标识,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初步审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爆竹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拟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莲花县某烟花爆竹销售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烟花爆竹案
2024月11月,莲花县市场监管局良坊分局委托萍乡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莲花县某烟花爆竹店销售的“八方来财(组合类烟花)、特红电光炮(爆竹类)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上述产品的引燃时间、引燃装置、结构与材质、销售包装标志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和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初步审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拟作出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国家规定的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强制性标准对烟花爆竹产品的引火线、标志标识、引燃时间等项目都有明确的要求,不符合该标准规范的烟花爆竹为不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属于违法行为。
临近年末,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织密监管网络,坚持对烟花爆竹质量违法行为零容忍,深入推进打击攻势,坚决守护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