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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安远县通过一批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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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
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
任命莫然同志为于都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决定任命莫然同志为于都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任命王志文同志为于都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免去王石林同志的于都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王石林同志为于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任命高伟同志为于都县水利局局长;免去丁文萍同志的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钟光华同志的于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李恒同志的于都县水利局局长职务。
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决定:
接受李兴、卢江华同志辞去于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并报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陈文春同志辞去于都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钟经良辞去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鉴于钟经良的代表资格终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担任的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于都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刘广生辞去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鉴于刘广生的代表资格终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担任的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肖清辞去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鉴于肖清的代表资格终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担任的于都县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李恒辞去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安远县
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决定:
接受林丛辞去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接受叶朝阳辞去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接受叶红梅辞去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接受肖宗娟辞去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接受封应根、孙学文辞去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以上辞受事项报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备案。
安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
任命王小俊同志为安远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免去魏林立同志的安远县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来源:赣南红客户端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