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闻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曾宜奇)11月28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江西省十大检察典型案例,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通报。
202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围绕就业、医疗、食药、社保、住房、养老、环保等民生热点领域,聚焦劳动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据统计,2024年江西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涉民生案件1.8万余件,开展民生小专项活动148个,完善民生服务机制132项。
江西省2024年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学等3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开始,李某学先后在江西九江、上饶、宜春、赣州成立四家公司,从事互联网App地推(拉新)业务,招募业务员进行统一培训,在商场、超市、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进行相关APP注册推广。
各业务员按照固定话术博取路人信任后,使用对方手机注册为相关APP新用户,实名认证后设置统一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在此过程中收集路人的姓氏、手机号码、身份证后四位数字等信息。后以每组信息10至1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总计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9339条,非法获利782203元。
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本案时,及时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并加强协作,在对11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的同时,对全案人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各涉案人员的获利情况,提出判令赔付非法获利金额一倍的民事诉讼公益请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11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判令全案人员承担民事赔偿合计72万余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余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开始,余某某多次使用李某某、魏某某等亲戚朋友共49人及本人的医保卡,到上饶市玉山县各乡镇卫生院找医生大量购买医保药品。余某某将处方单拿到卫生院收费处缴纳费用,收费处工作人员将处方单的内容输入系统进行门诊统筹报销,余某某支付患者自行承担费用后,带上处方单和缴费发票到药房自行拿药。通过上述模式,余某某在玉山县各乡镇卫生院违规报销9017次,诈骗医保基金统筹报销金额433547元。
针对审查涉案人员医保报销清单发现的问题,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点带面,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同筛查异常报销数据。通过数据比对研判,重点关注就诊频率异常(每月10次以上)、费用异常(每月门诊费用五千元以上)、行为异常(每月就诊单位5个以上、药品类型10种以上)的报销数据,共筛查数据15875条,挖掘有效成案线索2件,其中一起陈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近100万元,已移交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胡某雨等2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胡某雨在未取得某酒业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郑某义等人处购买基酒、白酒空瓶、商标标识等制假材料,伙同其妻李某印使用打包机、压盖机等制假工具,通过灌装、压盖、贴标、封箱、打包等工序制作假冒系列白酒。牟某明知胡某雨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实名手机卡及一张银行卡供其使用,用于注册微信、支付宝账号以及收取销售货款。之后,胡某雨伙同吴某男共同销售或自行销售给倪某威等人,吴某男、倪某威招聘邱某等多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销售至全国各地。上述人员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万余元至713万余元不等。
月湖公安分局先后以胡某雨等21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四:黄某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黄某明与王某机、罗某建共同出资700万元用于发放高利贷谋利。为便于放贷业务开展,黄某明等人先后成立赣州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赣州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以黄某明个人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以每月7%左右的利息对外出借款项,同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俗称收取“砍头息”)。为逼取债务、违法获利,黄某明经常纠集人员采取殴打、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及高额利息。2019年,黄某明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审判机关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组织黄某明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相关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按借款人实际收到款项计算借款本金,已收取的违法高额利息折抵借款本金,有效保障了借款人权益。
案例五:杨某某等37人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9日,鹰潭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与江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合同并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某公司。某公司雇请杨某某等37名农民工(含妇女、老年人)从事涂料工、刮白工、铝合金工等工作。因项目总造价未结算,实业公司按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某公司以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拖欠杨某某等37名农民工工资62万余元,后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
余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杨某某等37人的诉求合理合法。2024年2月7日,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党委的支持下,组织杨某某等37名农民工、实业公司、欠薪公司、人社、城投、住建等部门召开圆桌会议,经多轮沟通,实业公司、欠薪公司与杨某某等37名农民工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六:涂某征收补偿纠纷行政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涂某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2022年8月25日拆除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涂某应以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涂某错列被告经释明后不变更,裁定驳回涂某的起诉。涂某不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2024年7月,检察机关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涂某已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案涉房屋补偿款项已执行到位,因房屋被拆除引发的4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争议得到一揽子实质性化解。
案例七:宜春市靖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加工、销售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靖安白茶是靖安农业主导产业、富民产业。但个别白茶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加工、违法销售等违法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22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全面开展靖安白茶保护监管工作,对非法加工、销售靖安白茶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靖安白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案例八: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薄膜“白色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当地部分乡镇存在农用薄膜未及时清理回收、随意丢弃、就地焚烧的情形。残留的农用薄膜会破坏土壤结构,导致农作物减产,焚烧薄膜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空气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7月17日,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前期摸排的25条农用薄膜问题线索进行综合研判,将规范农业种植基地对农用薄膜的使用作为案件办理的切入口,以推动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处置体系作为工作重点,系统推进农用薄膜整治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印发了《遂川县2023年农用薄膜检察建议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联同各乡镇政府开展农用薄膜“白色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全县各乡镇建立了农用薄膜统一回收点,对接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对存在“白色污染”问题的企业和农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7份督促整改,推动科学处置废弃农用薄膜。
案例九:朱某等人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恶势力团伙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以来,朱某(男,案发时17岁)纠集郭某(男,案发时20岁)和其他几名未成年人,在县城及学校周边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手段,对在校学生或校外未成年人实施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持甩棍、棒球棍、折叠刀等器具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致1名未成年人轻伤、6名未成年人轻微伤,严重影响县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扰乱学校教育管理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4年6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密切与其他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开展普法宣教。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相关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店铺显著位置张贴“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危险器具”警示标识1000余张,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规范经营告诫书,线下张贴海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册,督促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案例十: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5日凌晨,该酒吧员工陈某某饮酒后与同事姚某某在酒吧门口发生口角,后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姚某某的腹部划伤至轻伤二级。安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陈某某持匕首捅伤大腿,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1月4日,安某某获评2023年第四季度“见义勇为勇士”。
2024年2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陈某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陈某某无赔偿能力,被害人近亲属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李某某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该院决定提供司法救助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