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临川区绿风电动车店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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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临川区绿风电动车店被处罚

2024年,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将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等工业产品领域违法行为纳入“铁拳”行动重点打击任务,坚决落实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严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龙电动车维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5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龙电动车维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罚款27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9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70Z;生产日期:2024-3-30)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次电动车整车质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为≤55㎏,检验结果为86.0㎏,单项判定不合格;鞍座长度≤350mm,检验结果为51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175mm,检验结果为260mm,单项判定不合格,为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7600元,无违法所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财产损失带来隐患,故保障产品的合格显得尤为重要。本案通过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了电动自行车市场安全监管,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祥豹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5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祥豹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吉祥豹”牌电动自行车,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9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吉祥豹”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597Z;生产日期:2023-10-20)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次电动车整车质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为≤55㎏,检验结果为99.6㎏,单项判定不合格;车体宽度≤450mm,检验结果为520mm,鞍座长度≤350mm,检验结果为64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175mm,检验结果为300mm,单项判定不合格;结构:脚蹬间隙,检验结果为无脚踏行驶能力,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60,检验结果为64,蓄电池防篡改,检验结果为:电池容量改变,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单项判定不合格,为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30000元,无违法所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会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财产损失存在隐患,故保障产品的合格显得尤为重要。本案通过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了电动自行车市场安全监管,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昊盛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5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昊盛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9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雅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956Z;生产日期:2024-3-24)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次电动车整车质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为≦55㎏,检验结果为63.5㎏,单项判定不合格;鞍座长度及衣架宽度检验项目限值≦350mm,检验结果为430mm,单项判定不合格,为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200元,无违法所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会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财产损失存在隐患,故保障产品的合格显得尤为重要。本案通过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了电动自行车市场安全监管,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川区绿风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6日,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川区绿风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8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TDT685Z型“绿风”牌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为便于销售,擅自对购进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导致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已全部销售,货值8100元,违法所得总共为900元。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每个出行人民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合乎标准的电动车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市场监管部门在警示震慑不法商家、督促行业自律的同时,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力度,引导电动车经营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守住底线,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市东乡区陈剑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5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抚州市东乡区陈剑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9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336Z;生产日期:2024-3-24)监督抽查,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批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5日以1520元/辆的价格向无锡小刀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2辆该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该款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门店销售单价为2100元/辆;截至目前当事人尚未销售该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2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会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财产损失存在隐患,故保障产品的合格显得尤为重要。本案通过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了电动自行车市场安全监管,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