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吉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福县寮塘乡利平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6月5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安福县寮塘乡利平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询问用餐人员得知,工作人员并未进行反食品浪费的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当事人已将违法行为改正。
02
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州区恰饭香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4日,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吉州区恰饭香餐饮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情况展开检查。现场查实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和县沙村镇小何早餐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反餐饮浪费宣传标语案
2024年10月23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沙村分局执法人员对泰和县沙村镇小何早餐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复查,该餐饮店已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在就餐桌椅上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语提示牌,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
04
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胜餐馆未按要求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9日,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万安县芙蓉镇华胜餐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吉水县食悦坊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5日,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吉水县食悦坊酒楼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实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就餐区、菜品柜等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