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临川发布
关于实施临川区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
结果互认共享工作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了切实解决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看病就医需求。目前,临川区正积极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
项目范围:互认项目涵盖血液、体液、便、尿、标志物、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CR、DR)、CT检查等临床检查检验项目,具体项目清单可咨询各医疗机构。
机构范围:(1)区属各公立医疗机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间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2)原则上,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当予以互认。同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当予以互认。
二、互认原则
本通告所指检查结果,是指通过X线、核磁共振成像等方式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原则上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30天内规范完整的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检查检验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既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4)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6)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7)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8)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检查检验资料不完整的;
(10)其他情形需复查的。
如确需重新检查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取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重新检查。
三、监督与举报
市民在就医过程中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拒绝互认检查检验结果、要求重复检查等行为,可拨打临川区卫生健康委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反映。
临川区卫健委办公室 0794-8435002
临川区卫健委医政股 0794-8427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