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野味”!赣州一男子非法捕鸟被判刑

“天价野味”!赣州一男子非法捕鸟被判刑

保护野生动物

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但有人却偏好“野味”

以身试法,触碰法律底线

把自己“捕”进去了!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陈某为了捕猎野生动物食用,多次在“某多多购物平台”下单购买用于捕猎野生动物的不锈钢弹簧索套等工具。陈某在未经批准、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先后在信丰县多处山场使用其网购的不锈钢弹簧索套捕猎野生动物4次,其中1次有猎获物,另3次无猎获物。

2022年11月底,陈某发现其安装于山场下方竹丛内的不锈钢索套捕猎到1只疑似白鹇野生鸟类,当时已死亡,便将该只鸟类死体带回家中,用其手机对着未下索套的鸟类死体拍摄了两段视频保存于其手机相册。当晚,陈某将该鸟类死体煲汤与家人一道食用,并将该鸟类尾部羽毛取下晾晒于其住所。

经鉴定,陈某捕猎的猎获物为白鹇,是鸟纲鸡形目雉科鹇属动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每只5000元。

法院判决

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鸟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大群众一定要遵纪守法,拒绝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发现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来源:赣州政法